在陪审团公布最新裁决后,苹果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事实是,三星公然抄袭了我们的设计。
同时我们感谢陪审团的服务,他们一致同意三星应该为抄袭我们的产品付费。”
三星则回应称:“今天的裁决对三星有利,符合最高法院为设计专利损害赔偿设定的范围。
我们会考虑所有选择,以取得不影响创造力的结果。”
苹果诉三星侵权案始于2011年4月份,当时苹果指控三星的某些智能手机侵犯了iPhone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在内。
2012年8月,苹果赢得了最初胜利,获赔10.49亿美元,但随后因法律问题和损害赔偿分歧而被迫回到法庭。
在第一次裁决之后,三星向苹果支付了5.48亿美元赔偿金,另外3.99亿美元悬而未决。
在最近的重审中,关键问题始终是对所谓的“工业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恰当定义。
具体来说,计算苹果所遭受的损害时,是仅仅基于三星侵犯iPhone创新的具体价值,还是包含这些创新的手机总价值。
如果售价600美元的手机包含300美元的侵权苹果配件,三星可能会辩称,它只对苹果造成300美元的损失。
而苹果则会说,其300美元的创新能力帮助三星卖出了600美元的手机。
2016年12月份,美国最高法院将此案驳回给低级联邦法院,由联邦法院重新审理,以确定整部手机或其组件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的定义。
2017年10月份,联邦法院下令对这个问题进行陪审团复审,并使用了新的测试标准,重点在于四个因素:
1)原告的专利中所声称的设计范围,包括图纸和书面描述;
2)产品整体设计中相对突出的描述;
3)从概念上来说,设计与产品整体是否截然不同;
4)专利设计与产品其余部分的物理关系,是否专利设计与用户或卖方组件可以在物理上与整体产品分离,以及设计所体现的组件是否可与产品其余部件分开生产,亦或是组件是否可以单独出售。
不足为奇的是,各方都将其损害赔偿的标准两极化,三星电子认为应该根据侵权的部件进行赔偿,并希望将赔偿金额控制在2800万美元。
但苹果方面的律师认为应该根据整机进行赔偿,他们寻求的是10亿美元赔偿,与2012年的裁定基本相当。
苹果方面的律师比尔·李(Bill Lee)表示,仅侵犯的三项设计专利,三星电子就通过数百万部智能手机获得33亿美元的收入和10亿美元的利润而苹果,并要求陪审团考虑这样的情况,即三星曾经数以亿次地侵犯其专利。
陪审团的裁决大致处在双方极端要求的中间位置,但高于最初在重审中所涉及的3.99亿美元,这似乎是苹果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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