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之王”李小龙在荧幕上的标志性武术动作,早已家喻户晓。此前,知名餐饮企业“真功夫”就因其多个商标近似李小龙形象引发争议,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认定商标无效。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注意到,真功夫在全网多个官方账号使用的头像,仍是此前已被判定无效的商标。4月26日,记者拨打真功夫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暂无更换商标的计划。
据澎湃新闻4月25日报道,因真功夫未经授权注册并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方面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后,真功夫方面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第6295470号、第19690414号等商标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驳回真功夫方面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26日,记者通过中国企服快车查询上述争议商标发现,第6295470号、第19690414号商标于2024年12月已处于“无效宣告”状态。
可令人感到诧异的是,目前,真功夫在全网的多个官方账号头像,仍是此前被宣告无效的第19690414号商标。26日,极目新闻拨打真功夫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没有更换商标的计划。
记者还注意到,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真功夫涉“李小龙形象”商标属于具有欺骗性案。法院称,公众容易由诉争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相近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元素联想到李小龙,进而误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联系。除诉争商标外,该餐饮公司另注册有几十件与李小龙形象有关的商标,公司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
北京高院认为,将他人肖像或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取得授权和许可,否则将放任公众可能产生的错误认知,不正当地获取因名人效应产生的经济收益和市场声誉。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对于虽使用时间较长但具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亮明司法态度,树立了良好的商标注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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