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他人商标,小心成被告!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店经营者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实施的反向攀附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公司系“渝兄”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怪味胡豆”荣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品牌”“重庆市最佳食品品牌”等荣誉称号。
被告是一家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名为“重庆特产怪怪牌怪味胡豆小袋 248g*5袋麻辣蚕豆兰花豆非渝兄”的商品。
原告公司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不是由其生产,但被告销售的该商品标题出现“渝兄”字样,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浏览淘宝网页时,误认为该商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中含有“非渝兄”字样的商品,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渝兄”二字与原告的“渝兄”注册商标中文文字读音、含义一致。
但是,被告在商品标题中明确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为“怪怪”,并明确标注了“非渝兄”,商品页面中也标注了详细的商品信息,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商品来源予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故该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在网络销售中,商品标题是所销售商品最直观的展示,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告看似在商品标题中将其商品与“渝兄”进行区分,但实则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使相关公众以“渝兄”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得以搜到其所售商品,进而增加其商品的点击量、浏览量,不当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从而可能使被告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目前,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网店销售模式中,消费者普遍通过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寻找所需商品,商家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自行设置搜索关键词及商品标题,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加以谨慎审查并合理避让。
“非+某商标”的商品表述,虽然系避免混淆误认的一种表述方式,但该种表述并非必要,难逃为获取商品关注及流量吸引的主观“搭便车”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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