糕点届网红品牌“鲍师傅”的经营方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最近赢得了一起商标维权案的胜利。
鲍才胜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鲍师傅”文字,侵犯了原告对“鲍师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与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无关。并称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3类糕点等,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提供的是餐饮服务,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鲍师傅”文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控侵权的“鲍师傅”文字与涉案商标属于近似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合法使用,法院认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企服快车面,二被告经营的店铺在门店招牌、产品柜台下方并未规范使用第17899096号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文字;
另企服快车面,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餐厅”等,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店铺并未设立就餐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且其销售的糕点类商品是预先制作陈列在柜,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糕点类商品,而非提供餐饮服务,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二被告的行为并非是对该商标的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5万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