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恶意”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的,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实施相应行为,并追求或者放任其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问:商标注册中经常提到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什么?
答: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及违反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等行为。
问:如何判断与评价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答:“主观恶意”的判断与评价根据具体所适用法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主要规制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而言,“主观恶意”主要考察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特定民事权利人及其商标等在先权益是否处于明知或应知,主要判断依据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与特定民事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而对于主要规制损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主观恶意”则主要考察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主要判断依据为商标注册人的外在行为及方式。
三种典型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表现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如大量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囤积行为、以炒卖牟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即属于最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尽管独创性越强的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但商标权的权利基础从来都不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本身,而是通过商业运作、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凝结的商誉和市场竞争中的垄断性优势。
上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颠覆了公认的诚实守信之人的普通商业行为准则“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理解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判定“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或向在先权利人回售商标,胁迫交易,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注册后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诉讼等等。
商标本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以不当牟取为目的将商标本身商品化,扭曲了商标注册的授权基础和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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