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无权使用,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2. “同一种商品”,即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3.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或者其它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该罪辩护要点
一、 是否使用了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服务场所)、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在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时,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来认定。
二、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涉案金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根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分为三个等级:第一,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第二,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第三,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市场中间价格一般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角度对涉案金额进行辩护:第一,可以提供销售单据、账目、出货明细、生产流程单、微信支付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的销售价格。
实务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但是,转账记录并未注明转账事由或用途,而被告人供述的金额低于指控的金额或者供述反复无法采纳时,辩护人可以建议司法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交易数量和最低单价认定涉案金额。
第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避免利用淘宝网等非官方网络平台的数据计算市场中间价格。
第三,涉案物品部分可以查明实际销售价格,部分不能查明时,可查明的部分可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未查明的部分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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