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近日报道称,一款名为“天眼”的香烟开始在市面销售,烟盒正面刻着“天眼”字样,另一面写有英文“FAST”,这样的包装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国之重器:
“中国天眼”——500米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天眼”“天宫”“悟空”“蛟龙”……一个个大国重器精彩亮相,让国人自豪,让世界赞叹。
这些大国重器不仅在中国有高知名度,在世界范围内也获得广泛认可,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它们的品牌价值。
企业的民族自信心提升自然是好事,但有一些企业打起了傍大国重器品牌的心思。
对此,应当在法治轨道上采取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优化政策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商标法》第4条“禁止囤积商标”条款、第7条“诚实信用”条款、第13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条款、第32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条款等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担当起保护大国重器品牌的重任。
当然,现行法律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规则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烟草制品有害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对其包装采取严格管制措施,抑制烟草推广。
澳大利亚近来制定的《香烟简单包装法》规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香烟包装不得使用醒目的商标或者绚丽的颜色,而是统一使用橄榄绿色包装盒,并在其正面印制规定的警示内容。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香烟包装立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类似“天眼”香烟包装的出现。
有关机构也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品牌管理体系。
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之后,立即对有关项目名称实施全类别或重点领域商标注册的防御性保护,从而有效防止他人注册。
发现他人恶意申请有关商标时,应当积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工具箱”,积极维权。
由于一些大国重器的名称使用的是显著性不强的名字,例如“北斗”“蛟龙”,或者使用的是神话传说中的名字,例如“悟空”“嫦娥”,有些企业可能早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之前就已经注册了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并不能对这些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针对此种情况,有关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通过报纸、网站等大众传媒发表声明,澄清其与这些企业之间并未开展合作,以避免广大消费者发生混淆。
品牌形象代表着国家形象。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对于企业来说,不应总是想着蹭热点、傍名牌,而当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新局中开变局,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创造享誉全球的中国品牌。
作为大国重器品牌的合法持有者,也该大力加强品牌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不乱占滥用,让大国重器成为竖立在世界科技巅峰的中国名片,成为屹立于全球商业潮头的中国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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