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无论你走在大街上还是去商场、超市购物,商标无处不在。商标越个性,越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但有些商家一味追求博人眼球,反而踩了雷、犯了法。例如“渣渣辉”“IIO”“鬼吹灯”等商标在申请时就被驳回,因为缺乏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注册商标在企业经营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本版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张剑法官,解读注册商标时涉“不良影响”的那些事儿。
【案例】
这些商标闯了“不良影响”禁区
“该活!”
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看到这个词,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个词语“活该”。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该活”与“活该”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构成完全一致。
虽然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有“!”标明汉字读序,但这并不能绝对限制一般公众对该二字的认读方向和顺序,容易使公众将二者相联系。而“活该”一词通常是公众用于传达出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的词语,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能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IIO”
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经审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而“110”在我国是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将与报警电话“110” 高度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渣渣辉”
“渣渣辉”一词属于网络流行词,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代言的网页游戏广告。张家辉因其普通话不标准,在广告的开场白中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成为笑点,被网友们调侃。“渣渣辉”经广泛传播已经与张家辉建立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原告未经张家辉本人同意或许可而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既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雄垵特曲”
原告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弯曲的曲,特曲是一种酿酒工艺。诉争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我国雄安新区相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革命小酒”
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时,申请“革命小酒”商标被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
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36类担保等服务上注册了这一图形商标。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为符号“¥”。“¥”通常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标记,也就是人民币的符号,读音为“元”。该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皇太極湖及图”
原告扎鲁特旗红旗鱼场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图形部分是手持鱼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皇太极湖”是一个整体,具有地域性特点,与清朝开国皇帝“皇太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响。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院认为,虽然查明确有“皇太极湖”这一地名,但这一商标图形是一个皇帝形象,综合它的文字和图形,相关公众易将商标的含义与清朝皇帝“皇太极”相联系,而非与“皇太极湖”这一地名联系,所以“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不应予以注册。
【释法】
鼓励个性化,但别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
张剑法官表示,商标表达越个性,其显著性越明显,越容易被人记住,也就越能够实现商标识别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从而节省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赢。但是一味博人眼球,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尤其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将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遭到驳回。
何为“不良影响”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分为如下五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有文化上的不良影;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结合前述案例,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或带有政治含义,或具有其他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近似,或与经济学用语等相关,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经书、用语、仪式、习俗、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相关,可能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间信仰,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可能有害于种族尊严、民族情感,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构成,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获准注册。
张剑法官称,《商标法》属于广义民法,同样遵循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商标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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