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目前市场上有很多机构打着专业投资的名义代客理财,其中很多机构涉嫌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经营。
【案情介绍】
2007年,A股迎来大牛市,高某想要投资股市赚钱,奈何对股票不是很懂,于是经人推荐认识了B公司法人李某,李某表示B公司可以代为操作账户。
于是,2007年11月25日,高某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资金账户。
2007年11月28日,B公司作为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
高某正式授权B公司为高某账户交易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从事本人指定账户的账户交易,代理期限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乙方委托甲方按照甲方的操作方法为乙方开设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账户交易,实际初始金额为100万元;甲方承担该账户可能发生的亏损,乙方不承担,且甲方承诺协议到期最低兑付给乙方20%的年收益;协议期间只有甲方指定的交易员有权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账户交易,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任何交易,包括乙方;协议期内,若乙方需要增加账户资金,须提前得到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账户原有资金按照本协议执行,新增加的资金按照补充协议执行,本协议中除资金金额及协议有效日期外的其他条款在补充协议中都生效;甲方将分得交易账户盈利的80%,乙方分得账户盈利的20%,协议到期前10个工作日以前,如果甲方没有收到乙方要求停止账户交易的书面通知,则该协议自动延续12个月;合同到期时,如果合同期间乙方收益没有达到第五条中的要求(年收益20%),甲方须在合同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差资金补给乙方,使乙方收益达到第五条中的要求,如果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超出的时间进行合理的补偿。
由于行情不好,高某一直往账户里补充资金,累计投入资金360万元,也未提出终止协议,B公司也不断给高某出具《协议补充说明》,将协议不断延期,一直到2018年8月,高某因面临别的债务问题,向B公司法人提出解约,此时账户仅剩余100多万元。
高某收回账户一看亏损严重,遂找B公司协商赔偿事宜,B公司不同意赔偿,高某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1.判令B公司向高某支付实际损失的本金2799552.98元及十年的投资收益720万元(按年利率20%计算);
2、要求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1、高某与B公司签署的《客户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
B公司是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法人机构,且《客户协议书》性质属金融类委托理财,保本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及经济规律,应属无效;关于复利的约定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亦是无效条款。
2、协议约定投资本金是100万元,高某主张续存260万元,续存金额未签订补充协议。
3、协议于2008年到期,至今已经十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高某将合同约定的交易账号注销,致使B公司无法操作账户,账户转移至民生证券之后的损失B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 B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成立,营业执照载明:
经营范围中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品牌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
本案中,B公司接受高某的委托,对涉案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属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B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证券业务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属于须经批准的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故B公司未经批准与高某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企服快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因股票交易所造成的投资损失,股票交易系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高某在未核查B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将股票账户持续交由B公司操作,B公司明知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而从事该业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投资人与受托公司1:9的责任对上述损失的承担予以分配。
《客户协议书》约定若没有收到高某要求停止账户交易的书面通知,协议自动延续12个月。
《客户协议书》于2008年11月27日到期后,B公司向高某连续出具《协议补充说明》对协议作延期续约处理,直至2018年8月28日高某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送短信要求停止合作,李某未提出异议。
B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曾表示终止合约或已停止操作,故双方合作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终止。
B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合作期内,高某的股票账户共计入金360万元,截至2018年8月28日,高某账户总资产为1026128.76元,扣除投资期间B公司向高某分配的收益9305.42元及B公司自身所获收益37222元,高某的账户损失为2527343.82(3600000-1026128.76-9305.42-37222)元,按照1:9的损失承担比例分配后,B公司应承担的数额为2274609.44元。
B公司在协议期间所获收益37222元,亦应向高某予以返还。
高某要求B公司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2311831.44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252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高某负担61305元(已交纳)。
【律师说法】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目前市场上有很多机构打着专业投资的名义代客理财,其中很多机构涉嫌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经营。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应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不要轻信一些不法机构的高盈利虚假宣传,否则很容易亏损甚至血本无归。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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