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莫名其妙!开了一张发票给客户,跨月了竟然给我退回来,理由是开票人是管理员,不符合规定,退回重开。
我去,哪里不符合规定了,那里规定了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了,我就是开票人,我就叫管理员,你还不准我开发票了?
1、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很简单的一个实务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搞的纳税人无所适从。
2、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
复核、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流程、预算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
那我们之所为问这么多问题,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
3、好!那我们就从税务的角度来看看,这些问题到底是不是问题?
发票是否合规我说过,认准一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那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再说了,谁规定开票和复核就不能是同一个人了?还是文章开头的话,复核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是内控管理的事情,发票本身是否合规这个不是条件。
至于发票开票人能不能打管理员,呵呵,凭什么不能,我的名字就叫「管理员」。当然你不叫管理员就算了。建议还是打姓名嘛,其实这个也没有规定,但是确是常识,开票人嘛,名字代表个人。
当然如果有税务检查因为这个处罚,我觉得不能怪你,只能怪这个地方真是穷乡僻壤,没有税源穷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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