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是否包括被举报涉嫌侵权商标已获初步审定公告或被异议情形的请示》(粤知〔202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对于涉嫌侵权商标已获初步审定公告或处于异议程序的情形,因其尚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不中止案件的审理。但考虑到涉嫌侵权商标的权利状态可能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涉嫌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异议的情况等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查处。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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