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合办赛事的两家企业闹掰了,双方从合作伙伴变成了竞争对手,因商标侵权对簿公堂。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徒步戈壁”,到底谁能用?法庭之上,两家曾经的合作伙伴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攀附,被告矢口否认。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争议“徒步戈壁”商标,到底谁能用?
原告A公司地址位于上海,该公司策划运营的徒步戈壁项目近年来逐渐形成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此前曾多次获奖,A公司就该品牌注册了商标。
A公司起诉称,位于厦门的B公司在网络宣传和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另外,在B公司发布的文章中,宣传创始人张某某。但是,张某某曾是A公司的合伙人,熟悉品牌和商业模式。A公司还说,B公司的多名员工也曾经在A公司就职,是恶意攀附A公司的商誉。
因此,A公司认为B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责任。
面对起诉,被告B公司却有不同的说法。被告说,两家公司此前存在合作关系,共同策划、宣传了“走戈壁”的赛事活动,不存在侵权。B公司还认为,2020年7月其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之后使用注册商标不存在侵权。
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虽然B公司曾申请注册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部分品类的注册申请,即“教学、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体育运动竞赛,健身俱乐部”品类,理由是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
故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两家公司曾长期合作,在明知A公司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B公司还就同品类注册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B公司在线下赛事及线上宣传中使用了相关标识,且未取得该品类的商标权,容易使普通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与A公司的活动存在关联,构成了对A公司的商标侵权。
法院综合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及B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限、相关宣传体现的活动人数、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据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线下体育赛事服务、线上体育赛事服务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并向A公司赔偿20万元。
该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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