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标志中含有商品名称的,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信誉与地名密切关联。
但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须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但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使用他人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种”“型”“式”“类”以及其他类似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企服快车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
另企服快车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履行相关职责:
加强自律,建立产品溯源和监测机制,制定风险控制预案,维护商标品牌形象和信誉;鼓励采用或者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先进标准,树立良好的商标品牌形象;结合地方特色资源,挖掘商标品牌文化内涵,制定商标品牌建设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推广,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对以下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是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二是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三是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四是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五是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此外,对于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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