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文书送达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文书送达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关系到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是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重要程序性事实。《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商标文书送达方式、送达日期认定等都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商标文件的送达
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是最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处于第二顺位的送达方式,即在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不是在文书制作完成后直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发生在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以后。邮件因查无此人或地址更改等原因被邮局退回后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二次送达。公告送达的送达日期认定也是法定的,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推定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公告期内领取相关文书的,文书的送达日期以其实际领取日为准,而非公告期满日。
2、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
3、文件的查询
申请人未收到商标文件的,可到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退回的商标文件。申请人需进一步了解送达情况的,可以通过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或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相关邮路信息。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文书送达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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