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展期内未续展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针对注册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且在宽展期内以至宽展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也即原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的一年内),原注册商标即使未能获得续展,仍然享有被动的保护的权利,商标局对与原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例如,A公司的X注册商标于2023年1月1日有效期满,其宽展期至2023年7月1日,在此期间内,A公司并未对X注册商标进行续展,X注册商标已注销,但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如果A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XX商标,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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