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有关内容了,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那么,是不是恶意,我们可以从哪些现象分析呢?
第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第二,是否对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第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建立的商标保护制度主要围绕的是注册商标,大家工作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也是注册商标,这些都造成了一种误解,令大家以为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其实这样理解有些片面,《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只是其保护对象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条件有三:其一,被抢注的商标需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二,抢注商标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况下的注册;其三,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被抢注的主张,否则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的维权权利。《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5年(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5年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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