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被宣告无效。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商标与他人姓名权相冲突,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根据该条构成要件,系争商标必须与他人姓名相同才构成权利冲突,例如在“宗庆后案”中,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宗庆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
宗庆后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所以商标局适用原《商标法》第31条(2013年《商标法第32条》)权利冲突的规定驳回申请。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这里如果使用的是公众人物的姓名,则不要求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因为使用公众人物姓名本身主观上推定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当利用或可能损害公众人物的声誉。
3、姓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
如果姓名具有其他含义,而消费者是在其他含义下认识商标的,则不存在商标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的在先姓名权,你都了解清楚了吗?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