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后,商标申请者便拥有了其商标的专用权,但要注意其专用权并不代表万能,不是说注册下来了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在行使商标专用权时,还应受到一些限制:
(1)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使用领域。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规定。
(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期权。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
但该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续展展期,并且可以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从理论上讲,只要权利人愿意,可以无限期地拥有。
(3)商标专用权具有区域性和独立性。
区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在其领域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其他国家对其进行保护,其他国家也不承担保护义务。
商标独立原则是指根据各国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相互独立,不受牵连。
(4)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有趣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要小于消极禁止的权利。
这就是说,商标持有者可以禁止其他人在与已核准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得延及与核准使用商品相似的商品,也不得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及使用商标都是一门学问,是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和约束的,所以大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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