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发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但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90天,在这期间所有人都可以对其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哪些情况下能提出异议呢?
1、经基本核查评定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10条的要求,应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示。
2、经基本核查评定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28条的要求,侵害别人在先商标权,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或经基本核准的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
3、经基本核查评定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31条的要求,侵害了别人的在先支配权。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处理如下:
(1)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如对此不服的,根据本规定,只能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无效,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商标评审委员维持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对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服的,只能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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