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旗下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曝出新进展。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联华)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被告被判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红牛”字样;“华彬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查明红牛商标专用权归天丝拥有
浙江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商标备案的两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
浙江高院认为,在红牛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作为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的红牛维他命公司突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限制,未经原告天丝公司同意,继续授权江苏红牛公司等使用商标的行为,已经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来源。
浙江高院认为,三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延续使用“红牛”字号,客观上势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涉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冲突,有必要对三被告的字号使用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应认定其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侵权三被告共同赔偿
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北京红牛公司、杭州红牛公司主观上应当知晓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授权存在瑕疵,仍对江苏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进行销售,且销售行为与江苏红牛公司的生产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
据此,浙江高院认为北京红牛公司、杭州红牛公司与江苏红牛公司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三者之间分工合作关系清晰,客观上所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市流通,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故应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浙江高院认为,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在国内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曾有过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应给予与之匹配的强保护力度。
结合涉案纠纷产生的历史原因、双方的合作背景,兼顾公平原则,浙江高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天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1亿元。
天丝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9年至今,天丝集团的维权打假行动范围遍布全国各地,其中不乏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例如天丝集团的打假案例就曾入选2019年公安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案值2亿元。
此外还包括配合和参与的2020年11月由公安部督办,重庆等多地公安执法部门开展的集群案件打击,打击假冒红牛产业链条,累计案值超1.5亿元。
2021年3月天丝团队配合参与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执法部门在湖北、四川、安徽等地查处制售假红牛产业链。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会围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以及发布2020年度典型案例展开。
其中,引发中外关注的“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判决维护了天丝集团的商标权,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基本原则,对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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