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段时间引发关注和讨论的“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后,数十家四川餐馆也被上海一家餐饮管理企业以青花椒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近日,“青花椒”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侵权诉讼”的终审判决。
2021年,数十家四川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该公司认为,自己取得了“青花椒”商标,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四川多家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牌匾、广告牌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多个“青花椒”商标,具体包括:
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除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审理这起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川高院表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打着维权的名义故意“碰瓷”的现象屡见不鲜。
2021年,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启维权行动,河南当地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因卖的肉夹馍带有“潼关”两字,被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万至5万元不等。
此后,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一系列案件提醒经营者,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会得到支持,莫让商标成为“碰瓷式维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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