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只能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文件。办理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
二、受理窗口查验申请文件(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商标局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经进一步审查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过《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四、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受理后,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经审查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对核准部分予以公告;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听取了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六、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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