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驳了巴赫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苏泊尔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双方的纠纷源于一则在《羊城晚报》刊发的广告声明。
2019年10月21日,时值“双十一”前夕,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A3整版刊发广告,声称“苏泊尔:
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扫描二维码就跳转至巴赫公司官网刊载的声明,指控苏泊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仿造、销售侵权产品”等。据了解,康巴赫为德国知名的厨具品牌,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巴赫公司经受让成为涉案专利权人。
此外,巴赫公司定于10月23日召开主题为“巨额索赔 百亿损失”的专利维权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上述情况。
得知巴赫公司的上述维权行动安排后,10月22日,苏泊尔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赶在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前送达。
同年10月23日,巴赫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苏泊尔公司侵犯专利权,索赔1000万元。后因涉案专利在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不符合授权条件,杭州中院以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为由,先行驳回巴赫公司起诉,并认为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该裁定现已生效。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将巴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下称中康公司)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巴赫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文章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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