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岗村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全国十大名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国家4A级旅游景区、安徽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安徽省历史文化名村。
小岗村是一块神奇的土地,短短的四十年时间,先后诞生、孕育了“大包干”精神和沈浩精神。
2016年,总书记考察小岗村,走过农田示范点,走进农家超市、农家乐,与乡亲唠家常,话改革。
“小岗村”“大包干”等商标品牌是小岗村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小岗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优势。
许多企业和个人,正是看中小岗村的品牌价值前来投资兴业。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小岗村”“大包干”等字样却被外地一些毫不相关企业进行使用。
小岗村的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之前的“撤三”案件中就遇到了商标所有人的“顽强抵抗”,面对大量的使用证据,如何维权成为摆在小岗村眼前的任务。
这起案件历经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代理律师针对原告(复审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进行了有效比对、核验,并发表了质证意见,代理律师充分质证并在诉讼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尤其是针对原告递交的证据经过深入分析发现了其中的极其隐蔽的漏洞,我方在庭前模拟过程中通过团队讨论决定递交的“反证”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该案件对代理商标“撤三”及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我们认为对于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应考虑以下条件:
(1)是否能够显示出使用的诉争商标标志;
(2)是否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
(3)显示的使用日期是否在三年规定期间内;
(4)是否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的使用人;
(5)是否能够显示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
(6)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系公开、真实、商业、合法地使用。
在该案中,瑞途所商标团队体现了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品牌进行了充分准备和大量调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瑞途所律师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作为相关权利人,除了异议与无效之外,还可以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提出撤销申请,“撤三”制度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商标所有人,对于在先权利证据不充分的相关权利人来说,这无疑是一大利器。
在撤三答辩中,商标所有人往往会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在遇到众多证据时,勿需紧张,通过律师的深入分析商标使用证据,一定能分清“真假使用”。
在“撤三”进行的同时,需要尽快进行自身的商标布局,“撤三”不同于无效或者其他撤销,其依赖于商标所有人的未使用而非其他过错,所以“撤三”只是成功的一半,同时进行的精确的商标布局才是成功的另一块拼图。
同时,在此提示:商标所有人也要规范使用商标,对于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和推广历程要及时予以固定,才能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同时也是打造强势品牌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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