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需要向海关申报。
各式各样的乙醇(酒精)类产品是否都应列入《目录》,在进出口时是否都需要作为危险化学品向海关申报呢?我们又该如何判别?
一、乙醇列入《目录》情况判定
首先要区分产品属于乙醇纯品还是乙醇配制品,不同类型产品适用不同的判定逻辑。
如前所述,乙醇纯品是《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并且《目录》说明明确规定目录列明的纯物质是指纯度大于或等于工业标准的产品。根据乙醇的工业标准,工业乙醇含量≥95%,且杂质也符合标准要求,即可判断为纯物质,属于《目录》中列明的乙醇条目。
若工业乙醇的技术指标乙醇含量<95%,对于非列明的配制品,则按照混合物判定原则划分是否列入《目录》。具体如下:
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70%,按照《目录》实施指南中的70%原则(产品主要成分为《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且含量不小于70%),这类配制品属于列入《目录》第2568项的危险化学品。
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70%,且产品闪点和沸点检测数据符合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则该产品属于列入《目录》第2828项的危险化学品。
若配制品中乙醇含量<70%,且产品闪点和沸点的检测数据不符合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则该产品不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二、特殊情况豁免
《目录》2828条目有豁免情况。在《目录》备注栏第3点明确指出:
条目2828,闪点>35℃,但≤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即产品不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另外,对于《目录》列明的配制品,直接划入相应列明条目。例如:《目录》内有“变性乙醇”(《目录》条目107)和“乙醇汽油”(《目录》条目1630)。《目录》的推荐分类仅是最低分类标准,如果因为添加剂的危害导致产品具有更高的危害或其他危害时,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类时需要将这些危害列明。
以上两种乙醇配制品属于列明条目,即使闪点或持续燃烧性不符合2828项要求依然为列明化学品。类似的还有“乙醇钠乙醇溶液(《目录》条目2571)”“硝化甘油乙醇溶液(《目录》条目2203)”等乙醇作为溶剂的配制品列明条目,在判定列入情况的时候也按照列明条目要求进行判定,无须参考闪点。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