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范围成为商标代理组织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应当向哪一级工商部门申请?
2、个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目前还是只能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吗?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进行吗?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
3、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商标注册人为企业的,企业被吊销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申请注销被吊销的企业所有的商标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注销的的商标,商标局何时开始核准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人在上述商标被注销之后、商标局开始核准之前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会被驳回?
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具体手续问题请咨询申请登记地工商部门。
2.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目前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还要按照我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 办理(请参阅我局官方网站中国企服快车http://sbj.saic.gov.cn的“商标申请”版块中的申请指南栏目)。
3.外国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除提供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还应当提供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其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证明。
外国人凭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证也可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外国企业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除提供该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还应当提供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其在中国有营业所的证明。
4.商标注册人为企业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该企业主体依然存在,因此不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商标注册死亡或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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