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导新电影的创新手法在电影界掀起了一阵热议,而《我不是潘金莲》的剧情同样让人期待。李雪莲被说成是“潘金莲”,而为纠正着一句话,主人公东奔西走打了十年交道,尝尽人间冷暖。乍看起来像极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而实际上也确实在商标保护方面提醒了我们。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商标官司,在不知不就间已经持续了三四年。近日,灿星文化终于彻底失去了“中国好声音”的商标使用权。尽管在此之前,灿星用尽各种“伎俩”保留“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原有滋味,但也难逃“抄袭”“篡改”嫌疑,冥冥中一个“潘金莲”的标签就被摁在了身上。
“潘金莲”这一标签性的人物,不乏仁人志士愿想借着各种理由为其翻供。但到目前看来,所达到的效果微乎其微。这一现象反映到企业商标维权当中,形成的就是一个个“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问题。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企业在商标转让与商标授权之间做不好抉择。
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外,商标授权与商标转让是两种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常用方式。短期看来,两者起得作用是一样的——可以投入使用即可。但若要持续经营,依靠商标授权绝非长久之计。在九十年末,国外的服装品牌为迅速打开中国市场,广开授权通道,而如今这些品牌多被做成了烂大街的货色,一些用心经营的企业苦不堪言。
此外,商标授权的模式会产生很多不确定的问题,而被授权方常常被牵着鼻子走。一旦授权方终止授权,亦或提高授权费用,被授权方就显得很被动,要么唯人马首是瞻,要么只好撕破脸皮,法庭上见。在这一点上,加多宝和王老吉官司如此,“中国好声音”的商标纠纷也是如此。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才是保护的首要对象。
相比商标授权,商标转让就有着快到斩乱麻的特点。一次转让成功,受让方就是商标的主人,与原持有人划清界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远离商标纠纷问题。名正而言顺,合法又合理。转让费可能会高于授权费,但转让费买来的是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和使用权,而授权费买来的只是期限内的使用权,且价钱并非年年不变。在越来越讲究商标品牌的时代里,两者哪一个更实在,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了。
企服快车知识产权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商标转让、商标设计、商标案件、品牌顾问等一站式商标代理服务综合平台,有14年的发展历程。这家公司在全国有6家直营分公司,200余家战略合作机构。商标种类多而全,也不乏我喜欢的那些小而精的商标,服务可想而知,上去看看就会有惊喜。
冯导在微博上说:“中国电影不商业的时候咱就商业点,中国电影商业了咱就文艺点,总之不能随大溜儿。”而在商标领域,我们应该在商标授权靠得住的时候适当使用,在其靠不住的时候就选择商标转让,否则经营商标就很可能被污成“潘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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