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安监司回复国家商标局《关于药品经营前置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函》时曾明确“卫生用制剂不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我们以此为据要求直接增加“卫生制剂批发兼零售”的经营范围,却又遭到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拒绝!我相信一定还有很多地方有着跟我一样遭遇的企业和个人。
因此恳请你们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一下三个问题:
一、“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到底包括哪些产品?
二、“批发经营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三、 如果需要前置审批,应该找哪个部门?需要办理什么样的许可证?
设立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的目的,是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供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在过渡期后(自2013年2月1日起),企业申请新增服务项目并无经营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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