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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