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导读:近日,经法院判决认为中驰公司侵权,需赔偿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认为上海中驰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声屏障产品构成侵权,享有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的旭普林公司,一纸诉状投到法院。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旭普林公司起诉称,中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载明:其是在境内制造、销售声屏障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还曾投标参与某公司招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
经过对比分析,该声屏障产品属于旭普林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旭普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中驰公司答辩称,其所用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是基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研制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公司将该技术应用到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
因此,公司没有侵害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旭普林公司享有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专利权的申请时间在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之后。
据此,法院认定中驰公司构成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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