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博大精深,其文字叶丰富多彩,书写风格更是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非常的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在商标管理中,对于变化不大的改动(如:
注册的是手写体,而在使用时为印刷体;注册是楷体,在使用时为黑体),一般可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但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将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为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完全正确。一,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第二,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制作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更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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