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但因为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然而恶意抢注现象增多,因此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那么问题来了,商标被提撤三了,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被撤三,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的内容,近年来商标局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在此风口浪尖下,千万不要盲目申请商标注册,大量囤积商标,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闲置商标,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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