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就是说,在我国,商标是用来区别同一种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志。
是否直接用于区别某种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这是商标与其他标志的不同之处。商标与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区别,就在于,企业名称或字号是用来直接界定生产经营者身份的标志,而商标则是用于界定某种商品(服务)是谁生产经营或提供的标志。
我国目前允许注册的商标包括可视性商标和声音商标。在国际上,还有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其他商标。如将某种香味用作商标,等等。不过,非可视性商标在国际上也还不多。当然,也不排除以后我国也会承认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
以前,我国仅保护平面商标,不保护立体商标,2001年修改《商标法》后,允许将三维标志作商标使用,即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非常独特的瓶子,在国外是注册为立体商标,但当时我国还不允许注册立体商标,所以可口可乐公司当时就瓶子的平面设计图样注册为平面商标。以前,我国仅保护可视性商标,不保护声音商标,2013年修改《商标法》后,又允许注册声音商标。
作为商品的标记,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在我国其实很早就有了。目前我国已知最早商标,是宋朝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白兔” 商标。印刷这一商标的铜板,现陈列在北京历史博物馆里,铜板长12.4厘米,宽13.2厘米,近似方型。上端横写“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中间是白兔捣药图,左右两侧书“认门前白兔儿为记”的字样,下有“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等告白七行。
不过,“商标”这个叫法却并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进口的外来语,是从英语词汇“TRADEMARK”翻译而来的。“商标”一词最早见于我国的法律文件是,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与美国订立《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在1903年之前,我国一般是将“商标”称为“牌子”、“牌记”、“牌”等带“牌”字的词语。以至于我们现在也仍然习惯于用“牌”字来指称商标,如“雕牌肥皂”、“海尔牌电器”、“联想牌电脑”,等等。在我国,“商标”与“牌子”、“品牌”,其实是同义词。所以说,“定牌加工”、“借牌出海”、“名牌”、“贴牌产品”、“认牌购物”、“冒牌货”、“老牌”、“创牌”、“保牌”等等词语中的“牌”,其实都是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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