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主要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便区别同类商品。在传统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局限于二维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符号以及它们的组合。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定义已经扩展到三维立体标志、产品的包装、外形、颜色组合、声音、气味、全息图像等,对于商标的可注册性也不再局限于“可视性”的要求。因此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划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所谓形象商标(亦称视觉商标)是指具有具体形状,能够通过视觉对其存在形态辨认的商标。从商标的构成要素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将不同种类、形状各异的商标进行比较就能辨认各自的特征。形象商标的共性是都可通过视觉加以辨认,具备“可视性”要求。
所谓非形象商标是人们无法通过视觉感受到它的存在,而是要通过听觉、味觉去感知的商标。非形象商标的特征是没有具体形象,不能借助视觉感受来辨认商标。
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仅由文字构成的商标。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汉字、拼音字母、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数字等等。中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其中汉字还可分为正体汉字和简体汉字。除汉字作为文字商标外,比较常见的有数字和英文作为文字商标。文字商标具有便于呼叫、易于记忆和理解的优点,对于文字的组合可以是臆造的、本身无任何含义的,独创性越高的文字组合,往往越具有强的显著性。
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无任何文字,仅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可以是具象的图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图形,只要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都可以成为商标。图形商标比较直观,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不论人们使用何种语言,都可以理解图形所表达的内容。
例如,当人们看到,就可以理解为星巴克(STARBUCKS)咖啡厅,当人们看到,就可以理解为肯德基(KFC)快餐厅。
根据1973年6月12日签订的《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将构成商标的图形一共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以及1569个群。
图形商标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
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使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设计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既表形又表意,兼具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优点,具有呼叫便利、准确的特点,因此在国际上组合商标的使用最为普遍。
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立体标志、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实体包装的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这是一种三维立体结构的商标。
例如,最为著名的带有流线型弧度的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瓶形状就是一种立体商标。
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第二次修改,首次明确将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自2001年12月1日,中国开始对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立体商标通常可以分为以下4种: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商标,如使用在麦当劳餐厅上的小丑造型;
商品包装的外形,如雀巢的酱油瓶外形;
商品本身的外形,如ZIPPO(之宝)的打火机外形;
商品一部分的外形,如HERMES(爱马仕)用在箱包上的小锁子商标。
当然,除了这些纯粹的立体商标,立体形状还可以和文字、图形以及颜色组合一起组成更复杂的组合商标。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以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构成的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
例如,具有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是以听觉而非视觉的方法,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来源。
2014年5月1日,中国实行第三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播曲已经作为中国第一列声音商标获得注册。
在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
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位置商标
位置商标,是指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位置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等申请注册的商标。
比较典型的是LeVI’S牛仔裤后兜上的两条曲线的位置商标,ADIDAS(阿迪达斯)服装的三道杠位置商标。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意见,对于位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图样可以由商标的一个视图构成。不申请保护的内容可以要求用虚线表示。还可以在提供的图样不充分时,要求提供一份书面说明,解释商标相对于产品的位置。在一些国家的制度中,位置商标被视作其他商标类型,例如图形商标或立体商标的一个子集。
中国商标法上没有关于位置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国于2008年1月29日加入该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允许位置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在中国,商品特定位置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申请注册位置商标的,可以分别作为立体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或组合商标进行注册。
从商标的作用来看,构成商标的要素实际上是无限的,从最初的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从视觉商标到听觉商标,再到嗅觉商标,乃至后来可能出现的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只要能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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