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成都市民小亮在青羊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副19元的“舒华缠绕护膝”,回家才发现并非超市宣称的“中国驰名商标”核准商品。
小亮认为,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虚假宣传的相应民事责任,遂将该超市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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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辩称,“舒华缠绕护膝”是由舒华公司生产的,是生产企业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与超市无关;涉案商品销售有合法来源,超市并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超市认为,他们的销售行为本身不存在欺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华公司生产的商标为“舒华SHUA”的跑步机,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商品,但“舒华缠绕护膝”不属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院据此认为,超市因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了消费者,行为已构成欺诈。
故判决超市退还小亮货款19元,并赔偿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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