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监测,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权利有效期内,持续检索和识别第三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
两类商标权利人有必要实施商标监测,一是商标申请人,二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商标监测由此也划分为两种,即商标申请后的监测(简称"商标申请监测"),和商标注册核准后的监测(简称"商标维护监测")。
商标申请监测。
商标申请文件一旦被国家商标局受理,那么申请者就成为商标申请人。
从商标申请受理之日开始,至商标核准注册前,审慎的商标申请人便应当实施全时段监测。
以商标初审公告作节点,分为商标初审公告前的监测及商标初审公告后的监测。
前一个监测的工作目标,是检索和识别第三人是否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之在先申请或者嗣后申请;后一个监测的工作目标,则是检索和识别第三人嗣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根据监测结果的不同,商标申请人要规划不同的决策,对第三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申请人的商标初审公告前,确认第三人在先申请权利成立的,商标申请人有必要着手重新申请,避免时间成本的浪费;第二,申请人的商标初审公告前,确认存在第三人嗣后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紧密关注第三人的商标是否被初审公告。
一旦被初审公告,就要在法定时限(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阻止其被注册核准;第三,申请人的商标初审公告后,确认存在第三人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比照第二项陈述的攻略采取行动。
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第一项述及的第三人在先申请权利是否成立,商标申请人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得出识别结论。
识别结论是否正确,有赖于对以下各因素的全面综合判断,诸如第三人商标申请的有效性,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者近似度,以及申请人自己是否具有较第三人更早的在先权利。
商标维护监测。
企业或个人申请的商标,经初审公告后,未发生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告期满三个月,国家商标局将依法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核准之日起算。
在商标有效期内,为防止第三人申请注册任何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保障自身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应当实施商标维护监测。
商标维护监测的工作目标,是定期集中检索和识别第三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对经初审公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阻止其被核准注册。
商标监测的范围既包括国家商标局《初审商标公告》披露的初审公告商标数据,也包括国际商标局(WIPO)《商标公告》披露的领土延伸注册至我国的商标信息。
上述商标公告均为每周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商标监测因而要每周定期实施,不可疏漏。
由于新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公告商标增量甚大,自2010年以来每周不低于4万件。
对商标权利人实施监测,构成了极大负担。
为有效的实行监测,商标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最便捷措施,即委托专业的商标数据平台,由其代为监测。
实施定期的商标监测,是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不可或缺的手段。
如果疏于监测,不能及时发现和识别第三人相同或近似商标初审公告信息,便无法及时提起商标申请异议,一旦他人因此获准商标注册核准,法律救济手段就变得非常有限。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法律救济措施即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这不仅是一个漫长的行政复审,而且在复审程序中不能阻却他人对商标的使用。
类似的例证,数不胜数。
商标监测,对欧美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是商标管理的惯常行为;对国内的绝大多数商标权利人,包括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尚待启蒙,即或理论界的关注也少之又少。
如此现状,绝非商标权利人的福音。
商标权利人应当重视商标监测,深入了解监测对商标权维护的支点作用,并刻不容缓地付诸行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