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以“成吉思汗”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决定“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成吉思汗是古代蒙古首领、军事家和政治家,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一位具有极大影响的杰出人物。
将“成吉思汗”在动物肥料、宠物用香波、消毒剂、狗用洗涤剂、卫生巾、手铐、澡盆、卫生纸、香肠肠衣、墓石、便桶、寿衣、殡仪、蒸汽浴室等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成吉思汗”商标,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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