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你对驰名商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一、认定途径不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此规定表明,只有在产生商标权益争议时,才能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事后个案认定的原则。依据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认定一般在下列纠纷中提出:
1、针对正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就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2、针对已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针对未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此项程序较为复杂,需逐层审查上报,认定结果至少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一条认定途径是直接上报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中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最为便捷的认定途径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会根据《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4、是针对恶意使用的网络域名
《法释(2001)24号》是专门针对这一类纠纷出台的司法解释,其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认定机关不同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驰名商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002年出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所改变,其第五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由商标局一个主体变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个主体。
在司法方面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便在其《法释(2001)24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其《法释(2002)32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具体看来,人民法院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到底哪些法院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通过的《法释(2002)1号》中有明确的答案,“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关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家,而司法认定机关则有400多个各级人民法院。
三、认定标准不同
2001年,在参考《驰名商标暂行规定》以及《联合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商标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2、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只将上述因素规定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这种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03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四、认定效力不同
从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来看,毫无疑问,司法认定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效力。
尽管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都是事后个案认定,认定效力只在个案中产生直接效力。但由于我国特定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效力在日后的保护工作中,还是有所差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由此可得出结论,已被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寻求行政保护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质疑需要“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而在《法释(2002)32号》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并未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反证,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到底哪些反证有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没有具体依据可循;而在司法诉讼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不被要求提出相关反证。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
 美国
美国 日本
日本 韩国
韩国 新加坡
新加坡 英国
英国 德国
德国 BVI
BVI 开曼
开曼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加拿大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印度
印度 法国
法国 西班牙
西班牙 意大利
意大利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泰国
泰国 荷兰
荷兰 瑞士
瑞士 阿联酋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以色列 新西兰
新西兰 墨西哥
墨西哥 巴西
巴西 阿根廷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 南非
南非 埃及
埃及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 智利
智利 秘鲁
秘鲁 乌拉圭
乌拉圭 比利时
比利时 瑞典
瑞典 芬兰
芬兰 葡萄牙
葡萄牙 加纳
加纳 肯尼亚
肯尼亚 摩洛哥
摩洛哥 斐济
斐济 萨摩亚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毛里求斯 塞舌尔
塞舌尔 百慕大
百慕大 巴拿马
巴拿马 伯利兹
伯利兹 安圭拉
安圭拉 马绍尔
马绍尔 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网站建设                 VAT注册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