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对商标注册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二是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
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的不乏其例。
三是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延伸阅读:商标的使用规范(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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