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方红糖)起诉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驴快跑)、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佳糖业)及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罗汇)三公司关于“古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判处山佳糖业、小驴快跑赔偿古方红糖合计15万元。
据了解,古方红糖于2009年注册“古方”商标,并多年使用、宣传,取得了一些相关行业协会及认证机构的获奖证书,该品牌红糖已为群众所熟知和喜欢。
2015年11月,古方红糖客服中心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对近期购买“古方红糖”存在疑虑,经客服中心查验,顾客购买古方红糖非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是总经销商为小驴快跑,由山佳糖业分装,美罗汇生物销售的一款名为“柘浆古方红糖”的产品,因其包装带有古方红糖合法注册并专权使用的商标“古方”字样,造成了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混淆。2016年1月,古方红糖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古方红糖系“古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且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被告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与“古方”注册商标使用汉字相同,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古方”商标专用权,被告山佳糖业和小驴快跑赔偿原告古方红糖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古方红糖法务中心负责人吕庆悬表示,近年来随着古方红糖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市面上出现了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出现众多不法厂家及销售商违法冒用甚至恶意攀附其“古方”商标的行为,企图混淆消费者品牌认知。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已经造成市场混乱,同时也构成了对古方红糖公司的合法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济南中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尊重法律和事实的结果,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宣判后,小驴快跑和山佳糖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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