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让”,并不仅限于字面上所表示的,由一主体让与另一主体,它包括所有主体变动,如协议转让,即甲将注册商标让与丙;继承,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继承人继受该注册商标;甲企业与乙企业合并为丙企业,则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注册商标都将由丙企业继受。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的根据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有形财产的转让是通过物的转移而得到实现的,而商标的转让则是通过转注册来实现的,这与商标权利来自注册是相一致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为不同的注册人所有,从而保证商标的区别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注册手续,不但转让不产生效力,而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
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将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核准,将转让事宜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并予以公告,同时发给受让人商标转让证明,至此,商标的转让方告完成,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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