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那些在先注册的人,忧的是那些被驳回申请、无法获得理想商标的人。因而就有了商标买卖的需求,形成了商标买卖的市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在我国已不算什么新鲜事,商标交易亦是巨大的潜力市场,但是相关的产业链尚需完善。国内的交易平台庞杂,其中蕴含了很多风险与隐患。那么,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点什么呢?
第一,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被转让商标的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商标”只是在先申请权。而且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对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可以不一并转让。
第二,在转让集体商标时,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为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组成的组织,而非某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转让证明商标时,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符合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在转让含有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时,如受让人为该地区以外的企业,应确保不会产生误认、混淆。
第三,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第四,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大多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并不需要提供转让协议,而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另行签署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应当以受让人名义提交,因此应当由受让人签署代理委托书。
第五,如果转让时涉及到特别机构或其它特殊商标的,需要额外补充以下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第六,商标转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一致,所加盖的章戳或签字应当与商标原注册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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