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或者开辟的新城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
地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吗?
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似乎给出了答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然而,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审理实务中一直有不同的声音。而对于由地名和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如何认定其整体有“其他含义”,是本条款适用的难点,也是不同审理部门的主要分歧所在。
比如;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660828号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商品上。商标局、商评委以金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为由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认为,申请商标除金门字样外,还包含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在整体上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金门高粱酒商标是高知名度商标,金门二字在酒类商品上已形成标识该商品来源于申请人金门酒厂的含义,使得申请商标进一步脱离了表示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被作为地理位置的名称加以识别,往往具有指示产地的作用而缺乏显著性。
此外,由于其为公共资源,如由单一主体作为商标加以垄断,势必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只有当商标中的地名脱离其地理名称的含义时,才能完全避免其在使用中产生问题。
也正因如此,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认定,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一直较为严格。如印象丽江、达柏林、北京奔驰等商标驳回案中,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均认为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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