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
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哪些人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
一个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要注意的重要时间节点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一个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如何应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注册人要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
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等。
但要注意,单一的材料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委托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答辩时,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当然,并不是所有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后都会被撤销。
如果注册人能够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维持有效。
比如,由于来自企业外部的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无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可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但是说明该理由时也必须提供该理由成立的充分证据。
否则,该理由不能成立。
还有哪些情况,商标会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在得知其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选择咨询或者委托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如名品商标,不失为一个避免商标被撤销的好方法。
商标一定要注意保护,尤其是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权利,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创造出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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