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转机。
这部被称作“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在历经24年后首次“大规模”调整,对“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的概念作了明确。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杨红灿局长杨红灿在对新法进行解读时就表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
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衔接了《商标法》,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
同时,针对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似曾相识,不同产品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消费者会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或者同一个生产者。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衔接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到底该如何理解“一定影响”这一概念呢?对于混淆行为,以往对于商标侵犯企业名称的主张侵权会有驰名商标的要求对抗,在新法中,没有用驰名商标这一说法,而是采用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
如果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副司长、超凡股份常务副总裁姜丹明在接受媒体采访,对新法进行解读时表示,
“关于‘有一定影响’如何理解,是要求达到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还是与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是相同含义,学者们有分歧。
我认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律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有一定影响’应该作同样理解。
对于知名企业被后来者在其他品类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企服快车面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无效该商标,另企服快车面可以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抢注者使用该字号的不法行为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由予以制止。”
显然,从上述专家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来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国美电器方面明显有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要等到2018年1月1日才能正式实施,行政官员和法官又会如何适用这一法律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是,对国美电器方面来说,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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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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