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即是品牌的代表,现如今,品牌已是一种商品综合品质的体现和代表,商标作为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这就要求商标需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和认知度。
商标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处,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也意味着对该品牌的认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商标的存在。
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间,朱志强陆续创作完成了含有“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5号》、《小小特警》等作品,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他创作的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其中《过关斩将》《小小特警no.4》曾分别获奖。
▲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然而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新浪等网站、大街、地铁站台及电视台上发布广告。这些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
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耐克的火柴小人
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
耐克企服快车则表明其所涉及的广告形象“stickman”由耐克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原创,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小黑人”都是从通用的“线条小人”演化而来,一个这样简单的图形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因此也不应该受到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志强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形象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没有侵犯“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耐克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发布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企服快车(www.mp.cc),从中可以看出只有注册一枚属于自己的商标才能更好的维护品牌,拥有一枚属于自己的商标能让 IP 拥有者一直保证产品不被他人所模仿,有效杜绝抄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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