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调味品,却因外包装及商标的过于近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被告应向拥有“厨师乐”商标的武汉企服快车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企服快车公司)赔偿24万元。
“厨师乐”与“厨帅乐”对簿公堂。
据了解,原告企服快车公司于2005年2月获得“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调味品类,2007年2月,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厨帅乐特标”商标,该申请于7月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在庭审场上,企服快车公司诉称,“厨师乐”是其主要的畅销品牌,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其系列鸡精、味精在全国均有销售。
2007年4月,企服快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外观以及商标都类似的“厨帅乐”鸡精,仔细辨别后发现该产品是由武汉某商贸公司委托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通过此前一直销售“厨师乐”的东莞某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企服快车公司随即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武汉某商贸公司、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东莞某销售公司经理彭某3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使用的“厨帅乐特标”标识与原告的“厨师乐”商标相比,从顺序、位置看是一致的。
“厨帅乐特标”标识虽然是5个字,但“厨帅乐”与“厨师乐”字形相似,导致消费者极易误认。
因此,“厨帅乐特标”标识构成侵权行为,3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持续的时间,特别是法院责令3被告先行停止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裁定书下达后,3被告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商标是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者的一种标识,企业没有商标就如同开车没有牌照,随着每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加,在这里名品商标转让想说,企业在部署商标战略的时候应该从企业产品形象设计、品牌定位、商标注册等相关项目开始全方面准备,一旦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一定要积极维权,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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