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运输途中,因为运输车辆紧张不能全部一起运送,所以将部分的货物暂时放置在了达布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钾肥厂货场内,由于存放的时间比较长,部分氯化钾外包装袋破损无法使用,导致氯化钾散落在整个货场。

因为包装已经损坏,没办法以原先的包装再进行售卖,但是也不能因为包装损坏而造成货物没办法卖出,所以常某在未经过“金鑫”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就擅自从其他人的手中以每条1.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金鑫”字样的外包装袋160条,用于包装散落在货场的氯化钾8吨,并准备销往河南省。

虽然在那种情况下确实需要包装袋加持,但这不是商标侵权的原因,使用包装袋可以使用没有标记的,常某在明知“金鑫”公司的情况下还是使用其包装袋包装自己的货物,在市场中销售容易误导消费者商品的本质,商标侵权行为板上钉钉。

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过商标许可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所在企业的声誉,对商标所有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害。如果事情后续,销售所得的金额就是衡量商标侵权侵权人应该受到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销售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要依据法律负起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每件商标侵权的案例都在告诉我们商标侵权行为不可取,商标侵权行为却还是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作为商标所有人需要谨记商标侵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自己的商标遭到侵害之时作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