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使用行为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的一种权利。要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使用时间早于注册申请日
商标在先使用人必须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时间。这意味着,在商标注册人提交申请之前,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使用时间通常是以商标首次使用在商业产品或服务上的日期为准。
使用行为具有连续性
在先使用人应证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连续的,没有中断。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长时间的中断,可能会影响在先使用权的认定。
使用范围具有地域性
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在时间上早于注册申请日,还需要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建立起知名度。
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在标识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必须属于相同或类似。如果两者在标识上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那么在先使用人则不能主张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须出于善意
虽然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但从民法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善意的在先使用是保护在先使用权的前提。如果在先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如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行为,则不能享有在先使用权。
综上所述,要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必须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这些条件确保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那些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