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购物、消费、资讯等各个领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域名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能否将他人在先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相信很多同学都听说过在查重界“赫赫有名”的paperpass论文检测系统吧!人人网、百度知道、新浪博客等很多平台上都有关于paperpass的推荐贴,该系统以准确、严格、性价比高“俘获”了不少毕业生的心。
然而,Z公司身为 “paperpass.org”、“paperpass.com”两个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却被L公司捷足先登在第41类(包括“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PaperPass”商标。
1、域名受《商标法》的保护吗?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需要做广义理解,即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可保护的利益均可以列入本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其他法定权利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需要保护的权益如经审批的药品名称、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
本案所涉及的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不仅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更是注册、使用人在互联网上彰显自己的标志,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性质。
因此,虽然域名并非法定权利,但亦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2、商标案件中常见损害在先域名权益的形式。
损害在先域名权益的常见形式是将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域名或域名的主体部分注册为商标。
当在先域名经过使用已经可以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联系时,在后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及使用则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也就因此出现了我们案例当中“商标”与“域名”傻傻分不清楚的情况。
3、在先域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商标注册。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示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能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阻止商标注册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域名与作品不同,并不能与商标产生最直接的权利冲突,只有当域名在能够起到与商标相同的标识性作用、能够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情况下,才可能与商标发生冲突。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域名才能作为法律可以保护的在先权益阻止争议商标的注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域名受到侵害的条件为域名成为阻止商标注册的情形设定了边界,即:
一、被使用的域名具有一定影响;
二、使用域名的主体部分;
三、使用行为导致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由于对域名赖以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就不能够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在先域名产生冲突。
因此,对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域名具有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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